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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公告》(财税[2003]222号)规定了从2004年月日起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现将它他有关出口退税政策补充公告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拿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 [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实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实行。
2、出口《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商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实行。
3、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产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4、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施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00]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借助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使用国际招标方法国内企业的机电商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实行退税的公告》(财税[2003]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准予退税的国产设施范围,是指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第2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项进"改进方法推行细节〉的公告》(国税发[999]68号)文件规定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政策应适用的退税率另行公告。
5、除本公告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内销售、采购,视同出口准予退(免)税的货物,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并办理"免抵退"税或"免抵"税款。应计算"不予免抵税额",并转入。
不予免抵税额=普通发票列名的销售额x(销售货物的征税率 ? 销售货物的退税率)
6、本公告从2004年月日起实行。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三条以"出口货物(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第四条、第五条以销货方普通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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